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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证人在侦查过程中作伪证的原因及对策
[2006年06月05日]   来源:www.fxjc.net   作者:www.fxjc.net   点击数: 【字体: 】【双击滚屏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李    娟

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,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大量存在,严重阻碍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。证据是侦查办案的“灵魂”,但由于伪证使案件中途流产,或者造成冤假错案,或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,或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处罚,降低了司机关的社会公信度。为有效惩治犯罪,加强侦查办案工作,确保司法公正,证人作伪证的问题应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。 本文仅就证人在侦查过程中作伪证的原因、预防对策谈几点粗浅的认识。
一、作伪证的原因
1、受到“以讼为耻、以和为贵”的人文理念影响。
长期以来,我国就有“以讼为耻、以和为贵”的人文理念。我国现行诉讼法明文规定证人作证具有义务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,但是证人往往不愿作证或者作证时避重就轻,其原因主要不在法内而在法外。证人作证这个看上去纯然是一个法律问题的问题,却始终与全民的诉讼意识联系在一起,虽然我国进入法治社会,但是人们的诉讼意识仍然比较淡漠。证人所担心或考虑的不是法律的制裁,而是观念的惩罚以及由行政社会和熟人社会带来的法外制裁。这既是传统的中国,也是中国的传统。
2、 受到证人与当事人关系的影响。
证人与当事人关系好坏将会影响证人能否如实作证。一是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私交甚好或有利益关系,证言往往会避重就轻。反之就会虚构或夸大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情节。在众多贿赂案件中,大多是一对一的证据,由于利害关系的影响,行贿人对行贿的事实矢口否认,由于得不到证据的支持,影响了案件定罪量刑,往往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,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要比受贿罪处罚轻的多,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。二是犯罪嫌疑人、辩护人、嫌疑人的家属给予证人物质及其它利益,教唆证人作伪证,受利益驱使,证人昧心作证。
3、证人作证的保障机制不健全。
由于目前证人作证的保障机制不健全,证人的社会安全、法律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。证人及其家属受到被证方的打击、报复和陷害而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,严重挫伤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,致使证人不敢如实作证;少数办案人员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,逼证诱证的现象不为鲜见,受到办案人员业务素质、询问方式方法、工作态度的影响,证人不能如实作证。
4、律师引诱证人作伪证。我国的律师工作已走向社会,趋于“商业化”,有少数律师为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增强自己的竞争力,扩大知名度,加上商业雇佣关系和律师制约机制尚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,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,采取不正当的,甚至极个别律师采取违法的手段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、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,威胁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。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铁振铎在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之机,竟引诱证人杨某改变证词、作伪证。同时铁振铎还利用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之机,将杨的假证词内容会意给嫌疑人,致使嫌疑人推翻原供述,所作假供述与杨假证词相一致。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,判处律师铁振铎有期徒刑二年。
二、防止证人作伪证的对策
1、“快”字当头。“出其不意”是防止证人作伪证的制胜“法宝”。侦查过程本身就是一场侦查与反侦查的特殊较量。强调“快”字就是要抓大放小,抓住主要犯罪事实,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快速立案进入侦查程序;就是要在选准初查方向的基础上,巧用初查获取的证据迅速突破,一气呵成;就是要采取讯问、取证、追赃同步进行,快搜查,快取证,快讯问,不给犯罪嫌疑人串供、毁证的喘息机会。如在查办房县劳动职业介绍所丁某贿赂一案中,讯问犯罪嫌疑人丁某同时,对本案中一位重要的证人(介绍贿赂人)贾某同时询问,由于不给他们任何串供机会,使证人不可能作伪证。
2、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,防止证人“反证”。一是侦查人员要树立全面的证据观念,把侦查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全面取证上,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,也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。并且还要善于从收集到的无罪证据中发现疑点,捕捉侦查战机,进而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。在侦查过程中,特别是贿赂案件的侦查中,证据较为单一,行贿、受贿的指认、供述可变性大,需要我们十分注意间接证据的收集,以间接证据、传来证据为导向获取直接证据。要注意查清与行贿、受贿活动有关的时间、地点、经过、原始谈话内容,行贿受贿活动成立的背景等犯罪情况,并收集相关的间接证据,用以支撑贿赂案件的直接证据,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。二是侦查机关不仅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利用,还要十分重视证据的固定,防止因各种侦查情势的变化,导致证据的变化和损毁、消失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,言词证据占有重要地位,侦查人员在进行案件侦查或询问证人的过程中,如有必要,侦查人员应在做好笔录的同时,要求或者责令证人亲笔书写证词。有条件的,也可以用视听技术将调查询问的场境、过程制成录音、录像资料,用以强化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。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和其他物证、书证要妥善保管,严格移送和查阅、查看制度。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,要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,通过科学鉴定固定证据,强化证据的证明力,避免证据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毁、丢失、消磁、病毒或其他不应有的损失,以完善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制度,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3、针对证人在侦查过程中作伪证,办案人员要加强侦查过程中“识假辨假”的能力,练就一双“火眼金睛”,全面、客观分析证言的合法性、关联性、逻辑性。一是审查证言的合法性。证人证言是证人自已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的陈述,它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8条规定:“生理上、精神上人缺陷、不能辨别是非、不能正确表达的、不能作为证人。”由于证人受到自身素质的影响,所做的证言是否具有合法性,要仔细审查。二是审查证言的关联性。在一个案件中不同证人可能对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描述,有真有假,要把证言放在案件中去审查,审查它是否与其它证据相关联、是否相印证。三是审查证据的逻辑性。审查不同证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言是否相一致,审查同一证人前后证言是否一致。
4、应用谋略,倡导智慧办案。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手段更加隐蔽,犯罪分子大多呈现高智能,往往在检察机关查案以前就订立了“攻守同盟”,造成办案人员难以取证。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应用谋略,以智取胜。在案件关键证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旁敲侧击,迂回包抄,迫其就范,获取证据,以顺利突破案件。如在查办房县原种场厂长刘某受贿案中,我们采取变换身份,化妆侦查的方法,让商人无意中如实作证。经过周密部署,本局让二名干警化妆成街道办事处的干部,以采购彩瓦生产设备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名义,前往外地刘某购设备的厂家“洽谈业务”,通过“考察市场”,“参观车间”,“了解设备”等一系列表演,然后进行“讨价还价”,从而套出回扣的行情,对方公开表示购买一套价值13万元的设备,可给一万元的回扣,侦查人员紧抓时机谎称本人是原种厂刘某的表弟,此次是他专门推荐来的,你们给他的回扣可不止这一点,对方说就是这个价格,并说出了给刘某回扣的具体数额和方法,如何完善合同,手续等。此过程办案人员已当场做了秘密录音,第二天在当地检察院反贪局的大力配合下,将该厂的负责人请到了检察院,当他看到侦查的二名干警再听到录音后,才恍然大悟,很快交待了刘某收受回扣的事实,并提供了相关书证,由于掌握了第一手证据,办案人员迅速传唤了刘某,经过短暂交锋,在证据面前,刘某承认了收取贿赂的事实。此案法院作出有罪判决。
5、建立完备的证人保制度。一是应在相关法律中增加对证人的事先保护措施,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,证人在因作证使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保护,由保护机构指派专门人员对证人进行人身保护。二是进一步加强 证人在受侵害后的保护,严厉打击报复陷害证人及家属的犯罪分子,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2条规定:对证人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刑法》第308条还规定: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三是对证人采取预防性的保护措施,包括为证人整容、改名易姓,迁移住所,实行人身监护等。
6、加强立法保证公民如实作证。虽然法律中规定每个公民都如实作证的义务,但是公民不愿作证,不如实作证后果法律规定还不健全。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证人怎样做到如实作证,如果拒不作证或逃避作证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。对知情而不作证者,司法机关应该用什么样的手段进行强制作证。应用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公民如实作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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